图片展示
图片展示

关注|阿联酋VAT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

作者:安博国际财税(深圳)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0-06-17 15:52:08

阿联酋联邦税务局(“ FTA”)发布了公开澄清VATP017“申报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”。VATP017阐明了FTA关于何时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进项税,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进项税的纳税人可利用的追索权。


这项公开声明澄清了FTA在解释《增值税法》第55条方面的立场,并讨论了必须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。



声明小结




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抵扣:

1.纳税人收到收据发票; 

2.纳税人有意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付款。


纳税人收到税收发票后,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有付款的意图时才可以抵扣进项税。因此,如果付款晚于收到发票的日期,则进项税只能在以后的税收期抵扣。





回顾之前颁布的增值税法第55条第(1)款规定,进项税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抵扣:

1.纳税人收到税收发票;

2.纳税人完成了支付。





声明解读


》》纳税人收到发票,但在发票的内部批准过程完成之前,可能无意付款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六个月到期之前付款,因此无法满足《增值税法》第55条第1款的条件。


》》FTA认为,只有当纳税人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并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时,才能满足《增值税法》第55条第1款的条件。


鉴于上述情况,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之前需要证明,除了领取税款发票外,他还满足了在预定期限内形成要付款的条件。





注意

1、如果在一个申报期内收到了税收发票,并且在之后的申报期内形成了付款的意图,则进项税只能在之后的申报期内抵扣。


2、如果在两个条件都满足的当期未抵扣进项税,纳税人需要在下一个申报期立即抵扣


3、如果在连续两个申报期内都未抵扣进项税,则纳税人需要向税局完成进行自愿披露(voluntary disclosure)。向税局提供详尽的申报支持材料并自述未及时申报的原因,需要通过税局的核查和审批,才能完成对往季申报的修正。


关注|阿联酋VAT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
阿联酋发票抵扣时间和要求
长按图片保存/分享
0
文章推荐

关于我们      

关于安博          

安博资质          

 联系我们           

产品服务  

VAT注册申报     

海外公司注册     

墨西哥RFC 

国际商标注册     

联系电话   

英国:0044 07539916864

深圳:0755-86543082

山西:15364919691

广州:17876663318

 

官微:Amber-VAT

在线客服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QQ
联系方式
热线电话
0755-86543082
二维码
二维码
在线客服
添加微信好友,详细了解产品
使用企业微信
“扫一扫”加入群聊
复制成功
添加微信好友,详细了解产品
我知道了
粤ICP备2021109668号